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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海关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的监管
时间:2014-08-16 17:02:41    浏览次数:2081       字体:

 

宁波海关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境商品监管“四限”相关规定

根据宽严适度、稳妥可控、便利可行、由易及难的原则,试点期间实施“四限”,即限企业、限品种、限金额、限数量。

一、 限企业

电商商户

l  宁波保税区内注册企业,有自营进出口权;

l  海关信用B级以上,无重大违法记录;

l  其入驻的电商平台属于试点范围;

l  在海关备案的试点企业。

电商平台:

l  在海关备案的试点企业;

l  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。

仓储企业:

l  宁波保税区内企业;

l  海关信用B级以上,无重大违法记录;

l  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。

物流企业:

l  在海关备案的试点企业;

l  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。

二、 限品种

l  国家明确禁止类、限制类及涉证商品除外;

l  “两反一保”商品,濒危物种制品、两用物项商品、废旧二手商品除外;

l  部分敏感商品(如药品、生产资料、部分农产品)除外;

l  海关总署认为其他不适合试点的商品除外;

l  通过对目前进口需求比较集中的个人消费品种类的分析,选择以下10类作为此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先期试点物品类别,未来可根据市场需求和试点情况逐步适当调整。10类物品类别、范围、税率如下:

税号

物品类别

范围

税率

01000000

食品、饮料

  食品:包括水产品、乳制品、糖制品、调味品,燕窝、冬虫夏草、高丽参、红参、西洋参、人参、鹿茸、阿胶、奶粉及其他保健品、补品等;

饮料:包括茶叶、咖啡等其他非酒精类饮料。

10%

04000000

纺织品及其制成品

衣着:包括外衣、外裤、内衣裤、衬衫/T恤衫、其他衣着等;

配饰:包括帽子、丝巾、头巾、围巾、领带、腰带、手套、袜子、手帕等;

家纺用品:包括毛毯、被子、枕头、床罩、睡袋、幔帐等;

其他:包括毛巾、浴巾、桌布、窗帘、地毯等。

20%

05000000

皮革服装及配饰

 包括各式皮革服装及皮质配饰。

10%

06000000

箱包及鞋靴

箱:包括各种材质的箱子;

挎包、背包、提包:包括各种材质的挎包、背包、提包;

钱包、钥匙包:包括各种材质的钱包、钥匙包、卡片包;

其他:包括化妆包、包装袋(盒、箱)等。

10%

鞋靴:包括皮鞋、皮靴、运动鞋、其他鞋靴等。

10000000

家用医疗、保健及美容器材

医疗器材:包括呼吸器具、矫形器具、夹板及其他骨折用具,血糖计、血糖试纸、电动洗眼器、红外线耳探热针、空气制氧机、治疗用雾化机、电动血压计、病人用拐杖、病人用轮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、附件;

保健器材:包括按摩床、按摩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、附件;

美容器材:包括蒸汽仪、喷雾器、化妆/美容专用工具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、附件。

10%

11000000

厨卫用具及小家电

厨房用具:包括各种材料制的餐具、刀具、炊具、灶具,锅、壶、盘、碗、筷子、勺、铲、餐刀、餐叉、切菜刀、案板、削皮刀、手动绞肉机、手动食品研磨机、搅拌器、净水器、煤气灶、煤气点火器等;

卫生用具、洁具:包括水龙头、淋浴用具等;

其他家庭用具:包括电话机、传真机、游戏机、手动缝纫机或编织机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、附件。

10%

电器类厨房用具:包括电饭煲、微波炉、电磁炉、抽油烟机、消毒碗柜、家用洗碗机、电烤箱、面包机、电炉灶、豆浆机、酸奶机、电动榨汁机、咖啡机、制冰机、饮水机、食品调理机、电动食品研磨机、煮蛋器等电器用具;

电器类卫生用具、洁具:包括电热水器等电器用具。

其他小家电:包括灯具、电动缝纫机或编织机、电动剪草机、便携式复印机、电风扇、电烫斗、电吹风机、电动剃须刀、电动毛发推剪器,地板打蜡机、增湿机、除湿机、增除湿一体机、电暖器、电热毯、空气清新机、家用吸尘器、家用地毯洗涤机等电器及上述物品的配件、附件等。

20%

22000000

文具用品及玩具

包括各种书写用具及材料、照像簿、集邮簿、印刷日历、月历、放大镜、望远镜、眼镜、绘图用具、绘图用颜料、装订用具、削铅笔器、算盘、电子计算器、电子字典/记事簿、电子(纸)书、誊写钢板等各种文具用品及玩具。

10%

25000000

体育用品

高尔夫球及球具:包括高尔夫球杆、高尔夫球、高尔夫球包、高尔夫球手套、高尔夫球鞋。

30%

除高尔夫球以外各种球类,各种棋类、健身器具、航空和航海模型、钓具等,一般体育活动、体操、竞技、游泳、滑冰、滑雪及其他户内外活动用具及其配件、附件。

10%

26000000

自行车、三轮车、童车及其配件、附件

包括不带发动机、电动机的自行车、三轮车、童车等,及上述物品的配件、附件。

20%

27000000

其他物品

其他不能归入上述类别的物品。(如纸尿裤、湿巾、卫生巾、尿垫、尿布、吸奶器、婴儿推车、儿童安全座椅、儿童餐椅摇椅、婴儿床、学步车等。)

10%

三、 限数量

为了防止消费者超出个人合理自用范围频繁购买,参照2012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,同时兼顾到有购买进口商品需求的人群多为国内中高端人群,参考其购买能力和消费习惯,每人每年订单累计金额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。

四、 限金额

    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》,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,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,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(含50元)以下的,海关予以免征。寄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物品,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。

    通过参考上述政策规定,此次试点暂定每人每个订单的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(不含进口税)。如订单内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,虽超出规定限值,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,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。每人每个订单的限值超过1000元(不含1000元)的,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海关通关手续。